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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天津澳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钻石管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澳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钻石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300号原告:天津澳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1-1612。法定代表人:孔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梅,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钻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0401(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新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澳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钻石管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澳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澳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