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太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栋****号。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容,系该公司象州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左太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左太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5.04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左太力的银行存款607元(其中:还款本金525.04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6.96元)。本案依据执行的(2017)桂132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32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