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兰球与陈次良、胡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兰球,陈次良,胡适,马绪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兰球,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次良,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适,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绪良,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刘兰球因与被上诉人陈次良、被上诉人胡适、被上诉人马绪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兰球及其委托代理人漆贵祥、被上诉人陈次良、被上诉人胡适、被上诉人马绪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兰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付 妮代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山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