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71号杨汝荣申请执行杨海亮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汝荣,杨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杨汝荣,男,1946年12月2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海亮,男,1967年12月2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汝荣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海亮赡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1)洱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由被告杨海亮从2012年1月份起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杨汝荣赡养费人民币300元。法律文书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汝荣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海亮未履行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共7个月的赡养费21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海亮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汝荣2016年12月份的赡养费300元。现被执行人杨海亮自缴2017年1月至7月赡养费人民币2100元,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1)洱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由杨海亮支付杨汝荣2017年1月至7月赡养费2100元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