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丹阳市吕城镇留庄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吕城镇留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643-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金、徐峰,该局丹东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丹阳市吕城镇留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留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书生,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吕城镇留庄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苏1181行审56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责令被执行人于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6亩土地;2、限期60日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3.66亩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487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丹阳市吕城镇留庄村民委员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1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路忠贤审判员 虞 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