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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马鸿熙、石砚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马鸿熙,石砚平,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许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为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88249。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马鸿熙,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石砚平,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199号村杜建辉私宅,机构代码:79472415-7。法定代表人石砚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雅,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马鸿熙、石砚平、许雅、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