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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静、黄亚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黄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81年6月1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黄亚华,男,汉族,1990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王静与黄亚华、柏国云、钟义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亚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亚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亚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亚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3×××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28.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学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