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236号原告: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平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职务总经理。被告:张丽,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