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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之国、武姚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之国,武姚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之国,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姚姚,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之国因与被上诉人武姚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之国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之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之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00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上诉人许之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边存鑫审 判 员  孟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树学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