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敏艳、樊建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艳,樊建钟,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超越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异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敏艳,女,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经济开发区。异议人(被执行人)樊建钟,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生,系该行副行长,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句容超越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句容市华阳镇杜家山104国道南侧之江商贸城6幢01号。法定代表人樊建钟,系该公司负责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句容超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樊建钟、孙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樊建钟、孙敏艳对本院委托的由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对位于句容市开发区西苑新村住宅房出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有关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价格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19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樊建钟、孙敏艳、申请执行人句容农商行委托代理人严巧生、被执行人超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建钟、博文公司估价师汤文晶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樊建钟、孙敏艳执行异议称,博文公司对位于句容市开发区西苑小区29号独栋别墅评估的市场价值明显低于句容市场价格,句容市区高层建筑每平米已超过万元,况且目前土地紧缺,独栋别墅已成稀有物,被评估的别墅有200平方米的院子,其市场价格应达到每平方2万元。因此,评估报告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故申请重新评估上述房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句容农商行答辩称:评估公司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按照规定评估的。被执行人超越公司未予答辩。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句容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超越公司、樊建钟、孙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句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超越公司偿还句容农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10万元为基础,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3%标准计算支付)。二、如超越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句容农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于孙敏艳名下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西苑新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的价款在2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1元,由超越公司负担。2016年4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句容农商行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6)苏1183执89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博文公司对孙敏艳位于句容市开发区西苑新村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6月30日,博文公司作为博文房估字(2017)第1665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地产(建筑面积306.1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3026元,房地产市场总价为398.84万元。对此,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在听证审查过程中,博文公司估价师认为,对于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是根据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进行的,采用市场法评估,对照市场同区域类似房产进行比较评估,同时参照三处西苑小区别墅2017年5月、6月网上交易平台价格信息,进行相应的修正、调整,最终得出涉案房产的均价为每平方米13026元。对于估价师估价报告释明到庭听证异议人未提出质疑,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孙敏艳名下的房地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所选定的评估机构及出具报告的评估师具有法定资质,评估、鉴定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异议人对其异议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其异议不能成立,其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樊建钟、孙敏艳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 冰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