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永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0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永旗,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2017年5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永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永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常永旗驾驶冀D-×××××号牵引车、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并搭被害人康某1、康某2从电白区电城镇往水东镇方向行驶至G325线324km+530m路段时,因疲劳驾驶碰撞同方向在前方等待信号灯由林某驾驶的粤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康某1死亡、康某2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常永旗驾驶机动车不安全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驾驶机动车超载承担次要责任;康某1、康某2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经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康某1符合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案发后被告人常永旗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被害人方申请不追究常永旗的刑事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常永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被告人常永旗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签认照片、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谅解书、证明、户口本、声明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永旗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永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永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永旗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常永旗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常永旗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永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冼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瑞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