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许义飞与许义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飞,许义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3民初991号原告:许义飞,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义平,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原告许义飞与被告许义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许义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明、被告许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义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今年以来,被告多次在原告通行的胡同种植树木,破坏路面,乱抹脏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和正常生活。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义平辩称,我是在自己家的地方上种树,原告的门以前朝北,自2011年开始,才把大门改为朝西并走现在的过道,而现在的过道是我的祖宗爷给我留下的地方。我确实在过道上种树并把砖挖起来了,也往树上抹了脏东西,虽然影响了原告的通行,但是是我的地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所诉通行的过道是否是公共通道;二、被告在原告所诉过道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原告主张被告在公共通道里种树,妨碍其通行,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东光镇五里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许义飞(曾用名许义正)门前的过道属于公共通道,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未果。证据2,照片六张,证明被告在其门前过道里种树,路面被破坏、妨碍通行的现实状况。被告质证认为,挖砖、种树是事实,但过道是修建在自家老地基上,所以过道属于自己家所有,不是公共通道。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老地契复印件一份、许义德等二十人签字、画押的地形图一份。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地契、图纸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规划的公共过道由全体村民共同使用,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在原告门前的过道里种树、毁损路面、乱抹脏污、妨碍通行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东光镇五里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争议过道是公共通道,属五里庄村委会集体所有,不是被告个人私有。另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许,对本案争议过道进行勘验,勘验结果和原告提供的证据2相吻合,现场勘验的结果印证了证据2与待证事实密切关联。对原告提供以上两份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经审查,无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还是相关性,均无法认定,故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节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本是同村村民,许氏一族,应该按照与邻为善、和睦相处的原则处理好邻里关系,而被告许义平违背上述精神在公共通道上种树、破坏路面,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义平于判决生效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润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