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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78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小舟与梁应榴、李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舟,梁应榴,李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78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小舟,女,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应榴,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少华,女,汉族,1983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小舟与被执行人梁应榴、李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6)粤06民终3151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应榴、李少华应返还303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梁应榴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收入317647.53元,其中3000元已扣划到账,但余款尚未到期支取。另,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3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8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