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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克庆、刘建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克庆,刘建磊,么甲玉,焦贵龙,程德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23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克庆,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刘建磊,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么甲玉,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焦贵龙,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程德才,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克庆、刘建磊、么甲玉、焦贵龙、程德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慧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