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传其与被申请人贾大学、崔淑梅、原审被告曲长青生命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传其,贾大学,崔淑梅,曲长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传其,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系个体电焊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超,男,系鹤岗市向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大学,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淑梅,女,汉族,1944年12月13日出生。原审被告:曲长青,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传其因与被申请人贾大学、崔淑梅、原审被告曲长青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104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民终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传其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证明其外伤系铁大门砸(碰)伤;二、原判决本院认为中,对鹤矿集团医院和公安机关鉴定结论认定不清,应该撤销该判决;三、一、二审、再审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中,对铁大门砸(碰)伤人的判决结果,令人觉得裁判不公,现有的当事人陈述,同村邻居的证言,病历主述记载和诊断结果,与公安机关鉴定的结论和所谓的李传其、曲长青的“自认”均与一审法院认定的结果有矛盾,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将医院的病例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移花接木。二、原审中薛继成、黄少军二位证人与死者是邻居不是现场目击证人,属于传来证据,李传其的电话录音和曲长青垫付的治疗费被原审法院认定是其铁大门砸(碰)伤的事实,有失公允,更有公安机关的外伤致颅脑损伤充分证明不是铁大门砸(碰)伤的关键证据,但原审法院依然认定外伤是铁大门砸(碰)伤的关键证据和结果。故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诉期间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用以推翻原判决,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故对李传其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传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伟 鹤代理审判员 刘 延 霞代理审判员 刘 延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