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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阎晋海、高密国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晋海,高密国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阎晋海。被执行人:高密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东,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阎晋海与被执行人高密国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鲁02执261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174313元。本案在诉讼阶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密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我院即从被执行人已冻结的两个银行账户中共扣得案款3205316元,扣缴执行费34143元后,剩余案款317117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阎晋海书面确认,同意放弃不足部分,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林审判员 于江涛审判员 邢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