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刘太医与米加荣、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医,米加荣,王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刘太医,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米加荣,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王春兰,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2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刘太医与米加荣、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