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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1,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现住汤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现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上诉人马某1、马某2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1、马某2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某1、马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