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招兰、郑小堂、江满仙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招兰,郑小堂,江满仙,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浙江超杰经贸有限公司,黄一鸣,楼卫江,郦霁,郦祖荣,黄燕儿,绍兴旭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招兰,女,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堂,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满仙,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审被告: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陶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燕儿。原审被告: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水淼。原审被告:浙江超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陶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斌。原审被告:黄一鸣,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楼卫江,男,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审被告:郦霁,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郦祖荣,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黄燕儿,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绍兴旭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陶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郦霁。原审被告:周美娟,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王招兰因与被上诉人郑小堂、江满仙及原审被告浙XX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浙江超杰经贸有限公司、黄一鸣、楼卫江、郦霁、郦祖荣、黄燕儿、绍兴旭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207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招兰上诉称,本案大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绍兴市,应由绍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释明,郑小堂、江满仙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鉴于案涉合同中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在杭州市上城区,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王招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