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沙洋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莉、代理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刘涛以应聘为由到荆门市掇刀区果园二路鑫彩服装厂参观,在熟悉服装厂的工作、宿舍环境后,于当日下午3时30分许,到鑫彩服装厂二楼宿舍区并进入杜某的宿舍内,从杜某床铺边的皮包内盗得一枚黄金戒指,后将黄金戒指卖到荆门市北门路一寄售行,卖得赃款1100元。经鉴定,黄金戒指的价值为人民币(以下币值同)1820元。2、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涛到刘某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义乌市场二楼的鞋店内,找刘某借手机以打电话给朋友让朋友到刘某的店内买鞋为由,将刘某的一部苹果6s手机骗到手后趁刘某不备逃离现场,后刘涛以1100元的价格将刘某的手机寄售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观旁陈某开设的寄售行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33元。案发后,苹果6s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2月28日12时2分许,被告人刘涛到荆门市掇刀区新港服装厂,趁厂内员工吃午饭无人之际,到该厂F厂办公室内,将陈某某放在办公室挎包内的现金1000余元盗走。综上,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涛到荆门市掇刀区果园二路鑫彩服装厂、掇刀区新港服装厂等地,盗窃作案3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3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刘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龚某某、陈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2张、杜某被盗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百泰首饰销售单、龚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提供的张林超的身份证复印件、寄售单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刘某提供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收费专用发票、中国联通荆门分公司营销活动协议、湖北动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刘涛职工资料、荆门市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荆掇价认字[2017]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白庙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刘涛的户籍资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涛在盗窃作案中,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情节,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涛的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涛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820元;对被告人刘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胡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