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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绍林与彭春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绍林,彭春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931号原告:关绍林,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杰,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彭春红,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8号世纪商务城12层。代表人:殷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绍林诉被告彭春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绍林以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春红、太平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春红、太平保险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关绍林负担。审判员  李国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