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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京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威,邰丽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张京威,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被执行人邰丽璇,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张京威与被执行人邰丽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执8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邰丽璇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邰丽璇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执8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亢亚申审判员  单立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宏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