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4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包国民与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民,王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331号原告:包国民,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多艳杰,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袆,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超,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包国民与被告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包国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国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少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妙斯书 记 员 何洪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