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正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正特,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水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正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正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潘正特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载着潘某1、潘某2从瑞安市仙降街道驶往温州市瓯海区方向。22时10分许,被告人潘正特驾车途经瑞安市陶某镇陶马路与花园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违反交通信号灯,车头与右方道路驶来左转弯的汤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潘正特、潘某2、潘某1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潘正特于当日22时38分在陶某中心卫生院被抽取血样,后因受伤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3mg/100ml。经鉴定,其驾驶的车辆属两轮普通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正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潘某1、潘某2、潘某3、汤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技术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相关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正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正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正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