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712-原告杜东强诉被告爱农乡国平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712号原告:杜东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明水县。被告:拜泉县爱农乡国平村委员会,住所地拜泉县。代表人:张洪俭,该村负责人。原告杜东强诉被告爱农乡国平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淑珍以双方能够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海审 判 员 周欣航人民陪审员 刘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