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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振强与林义顺、董文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强,林义顺,董文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10号原告:丁振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胜、陈荣坚,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义顺,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董文表,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强诉被告林义顺、董文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振强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缴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玲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