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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宇齐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奥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宇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奥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124号之一原告:淄博市临淄宇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周光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奥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张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宇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奥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奥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临淄,因此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对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管辖进行约定。原告立案时提供的六份《购销合同》书中第八条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起诉方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可以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认定为有效。本案起诉方为淄博市临淄宇齐化工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淄博市临淄区,因此临淄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综上,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奥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奥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