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建廷与昌邑市万丰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范其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廷,昌邑市万丰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范其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谢建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杰,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万丰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高艳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其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勇,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廷诉被告昌邑市万丰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范其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明琪审判员 刘斐斐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