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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马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520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好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