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马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520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好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