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福祥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祥,胡玉苹,张天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梁福祥,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玉苹,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天果,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福祥、胡玉苹与被执行人张天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天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梁福祥、胡玉苹运费173869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张天果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福祥、胡玉苹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天果交付二万元,余款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三万一千七百六十九元,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梁福祥、胡玉苹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天果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梁福祥、胡玉苹发现被执行人张天果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张天果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纪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