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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潘毅、金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毅,金士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潘毅,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芳,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士明,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金士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毅与金士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与本案执行款500万元价值相当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