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霍彪、王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彪,王境,陈铁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444号被执行人霍彪,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王境,男,1992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陈铁榜,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霍彪、王境、陈铁榜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霍彪、王境、陈铁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霍彪、王境、陈铁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霍彪、王境、陈铁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