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041号原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胡方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男,生于1966年3月12日,大学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已就案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宗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海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