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万有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万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更258号罪犯周万有,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一监区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了(2008)沙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万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11年10月13日被本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8月20日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2019年10月10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周万有在两次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周万有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万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3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1次。2015年9月警告1次。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万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在服刑期间曾违反监狱的规章制度受过处分,在减刑的幅度范围内可予以酌减。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万有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万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李彦俐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