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风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风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86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风清,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高中文化,家畜饲养人员,住进贤县。2016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辩护人肖亮斌、谢亮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风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风清及辩护人肖亮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因饲养的鸭子被被告人谢风清的狗咬死,被害人陶某1来到被告人谢风清经营的养猪场与谢风清理论,后双方为赔偿的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陶某1将右手伸进铁门栏杆内对被告人谢风清指指点点,被告人谢风清因生气便用手将被害人陶某1的手甩开,导致被害人陶某1的右手臂撞到铁门上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谢风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谢风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风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陶某1的陈述:2016年5月19日10时许,其看到饲养的鸭子少了很多,其找到被咬死的四只鸭和两只鹅,想到前两天谢风清家的狗咬死鸭,其来到谢风清猪场,对谢风清讲你家的狗咬死了鸭,谢风清就说等他老婆回来买几只鸭赔给其。其说你去现场看下,谢风清不同意去。其就回家用桶子装好拿过去给谢风清看,这时谢风清家院铁门已关上并锁好,谢风清看到死了六只,答应赔200元,其讲200元不够,谢风清回答要一万六不?其说市场有价钱,谢风清讲不承认又怎么样。其听到很生气,就用右手摇了几下铁门,谢风清当时站在院内门口处,用两只手拉住其右手往前拉并迅速向外甩了一下,当时其右手肘部撞到铁门“咯”的一声,其坐在地上讲手断了。其坐在地上哭,其叫人打了110报警,其老公和派出所的民警先后来到现场,民警了解情况后当场开了验伤证明给其,并讲会调查处理此事。证人谢某的证言:2016年5月19日10时许,其妻子陶某1发现被咬死了四只鸭和两只鹅,因两天前其家几只鸭是被谢风清家的狗咬死的。其与陶某1来到谢风清养猪场门口,谢风清站在里面,其妻子讲你家的狗咬死了鸭子,谢风清说叫他妻子买几只鸭崽赔,陶某1说不行,死的是大鸭,并讲拿过来给他看,之后其便回去了,当时双方没有吵架。陶某1将死掉的鸭子拿过去放到谢风清猪场门口,其没有去,之后,其听到讲陶某1伤到了手。其走到谢风清猪场门口,看到陶某1坐在地上,其问怎么回事,陶某1说是谢风清弄伤了她的手,于是就打电话报警。证人陶某2的证言:2016年5月19日上午,其姐姐陶某1打电话说她被谢风清弄断了手,叫其送她去医院,其就和吴某、陶某3一起过来,在谢家村门口碰到其姐姐。其说去找下谢风清,其三人到谢风清家找到他,他不承认打了陶某1,其好生气,就用右手扇到他眼睛部位,他想还手但没有打到,其又用拳头打到他背上,他就往地上一坐,陶某3想上前去打他,但被吴某拖到了。鉴定结论:文号为进公(刑)鉴(伤)字[2016]570号进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文号为(洪)公(司)鉴(活)字[2016]102802号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1目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文号为赣警院鉴(临床)[2017]008号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1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谢风清的供述:2016年5月19日10时30分许,陶某1及丈夫谢某来到其养猪场门口,对其说“你家的狗咬死了我家几只鸭子”,其问对方有无看到狗咬的经过,陶某1说没有,其说赔几只小鸭子行不行,陶某1说不行并要其看着办,之后便离开了。二十分钟后,陶某1再次来到其养猪场门口,带了几只死的鸭子放在其院子铁门外,其铁门是锁着的,其在院内距铁门1米远,其当场讲赔对方200元,陶某1不同意并将右手从铁门缝里对其指指点点,其有点生气就用左手向外将她的手指甩开,陶某1当场讲手很疼并坐在门口不走,后来民警就来了。民警了解情况后,其同意让陶某1先到医院治疗,并说后面解决。谢某带着陶某1到医院去了。其在家做饭时,有七八个人到其家,有人对其拳打脚踢,其被打倒在地。到案经过:被告人谢风清于2016年9月6日14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谢风清出生于1963年6月8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谢风清均无异议。辩护人质证时辩称,应采信文号为(洪)公(司)鉴(活)字[2016]102802号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1目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谢风清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举证的鉴定结论,文号为赣警院鉴(临床)[2017]008号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时间在其他两份鉴定意见书之后,该鉴定意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采信该鉴定结论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谢风清已赔偿被害人陶某1损失146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陶某1发现饲养的鸭子被咬死,因两天前其家几只鸭是被谢风清家的狗咬死的,被害人陶某1遂来到被告人谢风清经营的养猪场与谢风清理论,后双方为赔偿的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陶某1将右手伸进铁门栏杆内对被告人谢风清指指点点,被告人谢风清因生气便用手将被害人陶某1的手甩开,导致被害人陶某1的右手臂撞到铁门上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谢风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谢风清已赔偿被害人陶某1损失146000元,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风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伤情达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风清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谢风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谢风清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风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 易 铭人民陪审员 :胡远龙人民陪审员 :杨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