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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全行昭、林永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行昭,林永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全行昭,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林永鲜,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行昭与被执行人林永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收入情况,目前查封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海市新安里一巷12号的房屋一套,并拟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被查封的房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