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谷与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谷,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776号原告:陈谷,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慧谷红谷创意产业园2号楼第4层,注册号:360100210020999。法定代表人:刘明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谷诉被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