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吴华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吴华青,潘野桥,徐青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湾下村。法定代表人:徐青海。委托代理人:江治中,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华青,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一审被告:潘野桥,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一审被告:徐青海,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再审申请人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华青、一审被告潘野桥、徐青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1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已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岭市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吴鸿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侯莹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