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与刘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刘付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383号原告: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北段432号[湘雅社区]。法定代表人鄂岁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付兵,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号以“双方已于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