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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珍与秦保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秦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珍,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保玲,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珍与被执行人秦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保玲在临汾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退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保玲在临汾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退房款8211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