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庆李与被申请人张静、被执行人鹤壁市益丰禽业有限公司、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宪法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利,张静,鹤壁市益丰禽业有限公司,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宪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异18号异议人(申请人):王庆利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静被执行人:鹤壁市益丰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陈村。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五里村。法定代表人石宪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宪法异议人王庆李与被申请人张静、被执行人鹤壁市益丰禽业有限公司、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宪法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异议人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申请人张静住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追加张静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张静的异议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庆利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马建祯审判员 马国明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