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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樊利、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樊利,王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民初1939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 负责人张海清,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 被告樊利,女。 被告王春(系樊利丈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樊利、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世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鸿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