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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委赔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启于与云阳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于,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渝02委赔4号赔偿请求人黄启于,女,生于1961年4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罗伟,院长。赔偿请求人黄启于因错误执行申请云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黄启于于2017年3月21日以云阳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非法拍卖其位于云阳县双江镇云安小区113号楼的商铺门面房屋4间、住房13套为由,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云阳县人民法院将已被拍卖的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赔偿请求人。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渝0235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认为对于黄启于的国家赔偿请求事项,云阳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4)云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对黄启于不予赔偿。该决定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了维持。黄启于对该案提出申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申诉事项及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其申诉。黄启于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黄启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黄启于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称,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于法无据。云阳县人民法院滥用司法职权,违法将赔偿请求人的商铺门面及住房予以拍卖,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云阳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请求云阳县人民法院将已被拍卖的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经审理查明,黄启于、唐汝成以云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查封、拍卖其商铺门面房屋4间、住房13套的执行行为错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云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决定驳回黄启于、唐汝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黄启于、唐汝成不服该决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决定维持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有(2014)云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15)渝二中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对于云阳县人民法院查封、拍卖黄启于商铺门面房屋4间、住房13套的执行行为引发的国家赔偿纠纷,云阳县人民法院(2014)云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已作出了处理。黄启于就该执行行为再次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于法无据。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渝0235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