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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吕金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金存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322号申请人: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674室。法定代表人:陈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曼,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吕金存,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人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橙公司)与被申请人吕金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光橙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807号裁决。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时,并未确认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故仲裁委员会不应在前提问题没有确定的基础上就径行裁决。被申请人吕金存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时,并未确认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故仲裁委员会不应在前提问题没有确定的基础上就径行裁决。对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的诉请是要求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仲裁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合法,亦无超越当事人诉请的情形存在,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807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