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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华盛瓷厂、黎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醴陵市华盛瓷厂,黎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618号之一原告: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西望村。法定代表人:王美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惠,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醴陵市华盛瓷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法定代表人: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黎建新,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富公司)与被告醴陵市华盛瓷厂、黎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拜富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拜富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富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23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保全费1070元,由拜富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