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广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刘广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44-1号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上官刘家村。负责人:王介元,行长。电话:1865351****。被申请人:刘广涛,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广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广涛的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担保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登记在山东省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下的土地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17**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永安街道办事处驻地的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广涛的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山东省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下的土地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17**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永安街道办事处驻地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担保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