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顶朋与深圳市��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顶朋,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1441号申请执行人唐顶朋,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包月春��申请执行人唐顶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983-99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院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11640元。另,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新立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