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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智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智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35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县城庐陵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峰。被告吴智燕,女,成年,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户外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智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吉安户外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外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户外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建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