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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232号原告:崔某,男,汉族,职工,住郓城县。被告:王某,男,汉族,职工,住郓城县。被告:郭某,女,汉族,职工,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王某、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