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232号原告:崔某,男,汉族,职工,住郓城县。被告:王某,男,汉族,职工,住郓城县。被告:郭某,女,汉族,职工,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王某、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