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成与被告胡洽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成,胡洽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67号原告:王继成,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卓光礼,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婷,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洽洁,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成与被告胡洽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成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继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王继成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